《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(試行)》(財金[2014]113號)第十二條:“財政部門(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心)應對項目實施方案進行物有所值和財政承受能力驗證,通過驗證的,由項目實施機構報政府審核。”因此本級政府審核即可。